本會章程


桃園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 章程

准桃園縣政府64.09.15桃府社政字第98645號函核備施行
准桃園縣政府72.10.13府社政字第130153號函修
准桃園縣政府90.01.08府社政字第262368號函修
准桃園縣政府90.01.08府社政字第262368號函修
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

第三條:
本會為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市府所在地(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五0一巷十六號)。
(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



第 二 章    業    務

第五條:
本會業務如下:
一、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二、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七、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土木包工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者,應依據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會員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等級,決定代表人數,其產生標準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但任期滿一個月前經本會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聲明是否改派或連任?不聲明者,即視為不予連派。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複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
本會之會員,不按照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欠繳會費滿一年或未依法申請停業及超過停業期限之會員,申請復權,應繳清其之前所欠會費,方可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五條:
凡土木包工業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之,限期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褫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霯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會員之處分。
6.財產之處分。
7.會員營業之統籌。
8.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四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褫補:
1.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4.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5.依本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解職者。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九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經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二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變更章程。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卅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陸萬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准桃園縣政府84.11.20桃府社政字第259295號函核備施行)
2.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准桃園縣政府84.11.20桃府社政字第259295號函核備施行)
3.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籌集之。
4.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
5.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6.特別捐款: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勸募。

第四十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一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製成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二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三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四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五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六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七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四十二條之程序辦理。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桃園市政府修改之。(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桃園市政府備案施行。(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准桃園市政府104.01.08府社團字第1040001504號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