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轉//桃園市政府函--內政部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第2點、第3點,業以115年1月30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0992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第2點、第3點 回上一頁